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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事業獨立專用電表及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讀數與其每日操作紀錄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處分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所詢事業獨立專用電表及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讀數與其每日操作紀錄不 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處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事業獨立專用電表及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讀數與其每日操作紀錄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處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6 條及第 66 條規定,事業設置之獨立專用電表及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非屬連續自動記錄者,應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及水量讀數,事業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則涉及違反前述辦法規定,應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規定,按同法第 46 條規定裁處。

二、另查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獨立專用電表用電量及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數值,係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有申報義務項目,故如事業明知其為不實之事項而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則涉及違反同法第 35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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