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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般事業廢棄物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之種類增列如左:一、玻璃或陶瓷、纖維屑

會議日期 80 年 10 月 0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般事業廢物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之種類增列如左:

(一) 玻璃或陶瓷、纖維屑。

(二) 塑膠屑、橡膠屑 (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八條第五款經規定之中間處理方法,始可合併最終處置) 。

(三) 動物屍體 (依「廢棄物清理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動物屍體之處理,應予焚化,但體積較小之狗、貓、鼠、鴨等畜禽得以掩埋方式處理) 。

(四) 礦渣、集塵灰、皮革屑、金屬屑 (應先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非屬有害性,方可合併清除處理) 。

(五) 污泥 (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非屬有害性及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先經規定之中間處理方法,始可合併最終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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