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本署八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環署廢字第三一二一○號函示,對機關、學校、非事業機構團體等應比照「居民」之徵收費標準徵收「居民」之徵收費標準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對事業機構產生一般事業廢棄物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者,徵收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應100%全額反映清除處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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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據本署八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環署廢字第三一二一○號函示,對機關、學校、非事業機構團體等應比照「居民」之徵收費標準徵收「居民」之徵收費標準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對事業機構產生一般事業廢棄物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者,徵收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應 100% 全額反映清除處理成本。
二、垃圾生產戶如自行自費委託經許可之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運、處理,則應免繳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已收費者可申辦退費,惟若只委託「清除」部分仍運至政府所設處理場時,仍需繳收處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