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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人民因興建房屋將原住屋拆除,在該工地安全圍籬張貼店址遷移廣告,應可比照行政院衛生署66、3、10衛署環字第一四○一七五號函釋辦理: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在原告或自宅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不予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反其兩側門柱

會議日期 82 年 02 月 2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有關人民因興建房屋將原住屋拆除,在該工地安全圍籬張貼店址遷移廣告,應可比照行政院衛生署 66.03.10 衛署環字第一四○一七五號函釋辦理: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在原店或自宅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不予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反其兩側門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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