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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廣告紙夾於汽車或放置信箱,地方主管機關(省(市)、縣(市)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一款之規定,得視實際污染情況自行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

會議日期 83 年 11 月 1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廣告紙夾於汽車或放置信箱,地方主管機關 (省 (市) 、縣 (市) 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一款之規定,得視實際污染情況自行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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