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之規定,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及稽查工作
內文
全文內容:一 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之規定,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及稽查工作。復依同法第十條之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運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於必要時,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辦理。即依法執行機關應辦理一般廢棄物清理工作。
二 另依同法第廿條之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係「經營」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其性質與前項之政府「執行機關」依法設立及執行廢棄物清理工作之單位及定位均屬不同。是以, 貴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所設之區清潔隊、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及垃圾焚化廠應不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之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