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業者自行拖吊路邊未經查報之無牌之廢棄車輛部分,其為車輛所有人與業者間之法律糾紛,應與環保局無涉
要旨
貴處函轉桃園縣環境保護局請釋示,有關廢車拖吊處相關業者或該局等處 理廢棄車輛,除車輛所有權人可主張偷竊行為外,該局對此一行為可否作 適當處置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處函轉桃園縣環境保護局請釋示,有關廢車拖吊處相關業者或該局等處理廢棄車輛,除車輛所有權人可主張偷竊行為外,該局對此一行為可否作適當處置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處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四環四字第三二九八二號函辦理。
二 有關業者自行拖吊路邊未經查報之無牌廢棄車輛部分,其為車輛所有人與業者間之法律糾紛,應與該局無涉。
三 有關業者自行拖吊路邊該局查報張貼公告之廢棄車輛部分,查環保局張貼公告之行為,應為通知車主自行處理之性質,故於該局依法拖吊廢棄車輛之前,應不負有管理之責,惟該公告既屬環保機關實貼,如遭第三人損壞除去,似可考慮依妨害公務移請有關機關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