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加速淘汱老舊車輛及回收清除處理方案」陸,執行措施,六、三項辦理
內文
全文內容:一 依據「加速淘汰老舊車輛及回收清除處理方案」陸,執行措施,六、
(三) 項辦理。
二 有關本項訂定連繫之流程,本署曾於八十四年三月十五日邀集警政、交通及環保機關研商討論;另並於八十四年七月七日函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提供意見,現已依所提意見修正完成如附件。
警政單位與監理或環保單位聯繫處理事故車輛流程一 交通事故發生時,警政單位派員前往處理,於事故現場偵查完成後,得先將事故車輛移離現場。
二 事故案件偵查完成後,其屬於一般事故者,通知車主領回車輛;涉及刑事責任並進入偵審程序者,於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後發還車主,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 屬於一般事故車輛,經過一定期間,若車主未領回,則由警政單位辦理公告事宜,逾期無人認領者,該車輛由警政單位通知監理單位及環保單位或機構比照廢機動車輛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