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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規範對象為輪胎製造、輸入、販賣業者,前揭業者違反第十條之一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處分

會議日期 84 年 11 月 10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規範對象為輪胎製造、輸入、販賣業者,前揭業者違反第十條之一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處分。另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六條規定「事業機構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產生或受託清除處理公告應回收之一般廢棄物,應依相關回收清除處理辦法規定清除處理之」,事業機構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違反前揭規定,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同法第二十四條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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