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採區域性聯合處理者,其徵收之處理費收入,由自來水供水機構或收費執行機關,送繳各區域性一般廢棄物聯合處理單位或各縣(市)主管機關,其徵收之清除費收入則送繳各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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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依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採區域性聯合處理者,其徵收之處理費收入,由自來水供水機構或收費執行機關,送繳各區域性一般廢棄物聯合處理單位或各縣(市)主管機關,其徵收之清除費收入則送繳各執行機關。為避避免縣(市)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就提交費用發生爭議,並期聯合處理單位能有適當經費來源,故由本署公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中「清除」與「處理」各占之比例,俾供地方有所依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