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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或公司之關係企業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或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所為向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申報空氣、水質水量或廢棄物類之檢測業務,得由該公司或該公司之關係企業所屬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會議日期 87 年 03 月 1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公司或公司之關係企業依空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或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所為向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申報空氣、水質水量或廢棄物類之檢測業務,得由該公司或該公司關係企業所屬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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