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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三點規定,關於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定義所稱「廢棄之尖銳器具」,係「指於醫學、研究或工業等實驗室中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或用於醫護行為而廢棄之尖銳器具,包括注射針頭、注射筒、輸液導管、手術刀或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破裂玻璃器皿等」,又所稱受污染之「手術或驗屍廢棄物」係「指使用於醫療、驗屍或實驗行為而廢棄之具有感染性之衣物、紗布、覆蓋物、導尿管、排泄用具、褥墊、手術用手套」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2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三點規定,關於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定義所稱「廢棄之尖銳器具」,係「指於醫學、研究或工業等實驗室中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或用於醫護行為而廢棄之尖銳器具,包括注射針頭、注射筒、輸液導管、手術刀或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破裂玻璃器皿等」,又所稱受污染之「手術或驗屍廢棄物」係「指使用於醫療、驗屍或實驗行為而廢棄之具有感染性之衣物、紗布、覆蓋物、導尿管、排泄用具、褥墊、手術用手套」。準此,醫療行為過程中,非接觸患者血液、體液之輸液導管仍應視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定義所稱廢棄之尖銳器具,並依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至於清洗袋、手套等物品是否應依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則視其是否具有感染性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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