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查「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關於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定義所稱廢棄之尖銳器具,係「指於醫學、研究或工業等實驗室中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或用於醫護行為而廢棄之尖銳器具,包括注射針頭、注射筒、輸液導管、手術刀或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破裂玻璃器皿等」
內文
全文內容:一、查「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關於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定義所稱廢棄之尖銳器具,係「指於醫學、研究或工業等實驗室中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或用於醫護行為而廢棄之尖銳器具,包括注射針頭、注射筒、輸液導管、手術刀或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破裂玻璃器皿等」。準此,醫療院所產生之點滴玻璃瓶及注射藥瓶倘未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或非為用於醫護行為之破裂玻璃器皿,則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所稱感染性事業廢棄物。
二、查「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所稱容器,係「指以鋁、鐵、玻璃、塑膠、紙、鋁箔或其他單一或複合材質製成或其他性質相類似之材質,用以裝填調製食品、飲料、酒、醋、包裝飲用水、調製食用油脂、乳製品、化粧品、清潔劑、塗料、環境衛生用藥、農藥或其他性質相類似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回收者」,有關醫療院所產生之點滴玻璃瓶及注射藥瓶目前尚非本署指定公告應回收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