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清潔隊員退職前清潔工作獎金、例假日加班費及夜點費可否依勞基法規定視為經常性給與併入退職金計算疑義釋復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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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有關清潔隊員退職前清潔工作獎金、例假日加班費及夜點費可否依勞基法規定視為經常性給與併入退職金計算疑義釋復函影本一份。
(備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五六八三四號書函)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清潔工作獎金如係因從事清潔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自屬工資。另例假日加班費屬工資,至於夜點費是否屬工資,應視其發放之性質、目的與方法是否符合前開定義而定。前開各工資名目如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事實認定屬工資,自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