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宜蘭縣環境保護局有關清潔隊以工代賑及臨時人員於執行工作期間(含上、下班途中)因公受傷,可否以公傷假辦理,其療養期間可否給付工資疑義釋復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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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宜蘭縣環境保護局有關清潔隊以工代賑及臨時人員於執行工作期間(含上、下班途中)因公受傷,可否以公傷假辦理,其療養期間可否給付工資疑義釋復函影本一份。
(備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二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七二九一號函)
一、政府對於因遭受地震或其他災害致生活陷入困境者,採「以工代賑」方式發給救助金或津貼,其接受分派工作受領給付期間與用人單位間核屬公法上之救助關係,非屬僱傭關係,故受領者於執行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含職災補償)應依政府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並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二、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及清潔隊員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公務機構臨時僱用人員,如其所從事之工作與上開人員相同,即屬上開該等人員之範圍,於遭遇職業災害時,其請假、補償等事項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