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事業機構符合本條規定者,其清洗廢盛裝容器之工作得由事業機構自行為之,至於事業機構是否得雇用人力派遣業者之人員,應屬該事業機構之權責;另廢盛裝容器廠區內之清運行為,得由事業機構自行為之,惟其清運仍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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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依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事業機構符合本條規定者,其清洗廢盛裝容器之工作得由事業機構自行為之,至於事業機構是否得雇用人力派遣業者之人員,應屬該事業機構之權責;另廢盛裝容器廠區內之清運行為,得由事業機構自行為之,惟其清運仍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事業機構如非自行清理,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例如委託合法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