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流動攤販及無門牌號碼之固定攤販並非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四項所規定之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亦未指定其為事業故其所產生廢棄物,應依一般廢棄物之規定清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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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依新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流動攤販及無門牌號碼之固定攤販並非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四項所規定之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亦未指定其為事業故其所產生廢棄物,應依一般廢棄物之規定清除、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