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各主管機關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前受理審查之案件,對於新規定增加應檢具之文件者,應先通知其補足後續予審查
內文
全文內容:一、各主管機關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前受理審查之案件,對於新規定增加應檢具之文件者,應先通知其補足後續予審查。對於相關業者於許可管理辦法生效後之新申請案,應依新規定受理其申請及審核,其申請表格式,得暫依現行格式辦理。對於業經審核通過即將發給許可者,得先以現行之許可證格式發給許可證,惟其記載事項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二、許可證及同意設置文件之換發作業於本署統一訂定作業原則再行辦理,預定自九十一年一月起通知換發。於此期間,各主管機關暫勿進行換發作業。於換發前,事業委託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如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五十條規定與處理機構簽訂契約書後,委託清除機構從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清除業務行為,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清除機構之許可營運事項可不受營業地區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