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本署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九○)環署廢字第○○七五一七三號令訂定發布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已無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中有關受理申請跨區營運時審核主管機關應邀集營業地區主管機關共同審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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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依本署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九○)環署廢字第○○七五一七三號令訂定發布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已無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中有關受理申請跨區營運時審核主管機關應邀集營業地區主管機關共同審查之規定。是以依現行規定,應由清除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逕行審查核發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