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事業委託清除處理前述廢棄物時,應依新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不應再「執意要求業者提出清除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主管機關亦毋需配合核發相關業務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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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前段規定:「依本法規定免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者,核發機關不受理相關業務許可之申請。」,其中之「本法規定免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係指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各款。其中第四十一條第四款之「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回收、貯存、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及第三十九條之「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因均另有規定,應依其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不受理申請及核發許可證。故事業委託清除處理前述廢棄物時,應依新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不應再「執意要求業者提出清除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主管機關亦毋需配合核發相關業務之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