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本署前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召開之「有機污泥及無機污泥作為製磚原料之可行性」會議,已針對有機污泥及無機污泥之認定作成結論,依據該會議之結論無法逕以處理方法判定污泥屬性者,可依VS(揮發性污泥量)與TS(總污泥量)比值為三十以上者不得視為無機性污泥之原則來判定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前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召開之「有機污泥及無機污泥作為製磚原料之可行性」會議,已針對有機污泥及無機污泥之認定作成結論,依據該會議之結論無法逕以處理方法判定污泥屬性者,可依 VS (揮發性污泥量)與 TS (總污泥量)比值為三十以上者不得視為無機性污泥之原則來判定。惟依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廢棄物檢測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依據本署環境檢驗所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89)環署檢字第 71405 號公告之「污泥廢棄物中總固體、固定性及揮發性固體含量檢測方法」規定,係將污泥廢棄物樣品置於已知重量之蒸發皿中,移入 103~105℃ 之烘箱至恆重,扣除蒸發皿之重量其所增加之重量即為總固體重;再將此蒸發皿移入 550℃ 之高溫爐高溫灰化至恆重,所滅少之重量即為揮發性固體重,殘餘之重量為固定性固體重。
二、據此,前述無法逕以處理方法判定污泥屬性者,其判定原則修正為:
依據本署公告檢測方法計算,污泥(乾基)之揮發性固體量(重量百分比)大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不得視為無機性污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