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據本署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九○)環署廢字第○○八一五三二號公告「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渡時期執行要點」第八點規定:「本法第二十九條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餘裕處理量提供其他事業使用之提供條件、許可程序、許可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未訂定發布前,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有關第二類廢棄物處理業務許可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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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依據本署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九○)環署廢字第○○八一五三二號公告「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渡時期執行要點」第八點規定:「本法第二十九條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餘裕處理量提供其他事業使用之提供條件、許可程序、許可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未訂定發布前,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有關第二類廢棄物處理業務許可之規定辦理。」。是以,在前述管理辦法未訂定發布前,第二類處理機構許可之依據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毋須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換發許可證。至於該類處理機構之後續許可方式,於前開辦法發布後,再依其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