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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

會議日期 91 年 03 月 1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是以,有關執行機構依上述規定所設置之清潔隊、垃圾焚化廠、垃圾衛生掩埋場等,係屬執行機關為辦理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工作所設置之專責單位,未涉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該條第四項有關事業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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