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本署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九○)環署廢字第○○八一五三二號公告「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渡時期執行要點」第八點業已明訂:「本法第二十九條事業之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量提供其他事業使用之提供條件、許可程序、許可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未訂定發布前,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有關第二類廢棄物處理業務許可之規定辦理」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九○)環署廢字第○○八一五三二號公告「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渡時期執行要點」第八點業已明訂:「本法第二十九條事業之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量提供其他事業使用之提供條件、許可程序、許可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未訂定發布前,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有關第二類廢棄物處理業務許可之規定辦理。」,第二類處理機構於前開過渡時期中,如有任何變更事項,仍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署九十一年一月二日(九○)環署廢字第○○八三七一一號令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中,第二條所列舉之收費標準並未包含第二類處理機構之收費標準,故有關第二類處理機構於申請核發、展延或變更時,均不須依該標準收費,可依本署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環署廢字第○○八一五三二號公告「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渡時期執行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