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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內政部訂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

會議日期 91 年 05 月 0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依據內政部訂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另依據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六內字第五二一○九號函示明確認定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為有用資源,非屬廢棄物範圍,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如營建剩餘土石方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合法處理者,均不以廢棄物認定。惟如剩餘土石方未依該處理方案規定處理而「隨意棄置」,「致污染環境」者,仍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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