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清潔隊駕駛及隊員如依規定休假應休畢日數十四日部分,是否應扣除清潔獎金等疑義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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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轉關於清潔隊駕駛及隊員如依規定休假應休畢日數十四日部分,是否應扣除清潔獎金等疑義釋復函影本一份。
(備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局給字第○九一○○一四二○六號函)
一、查有關清潔隊駕駛及隊員休假應休畢日數十四日,清潔獎金如何發給,「台灣省各省轄市暨鄉鎮縣轄市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並未明定,茲以休假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之規定,係政府為鼓勵公務員工休假之改進措施,且查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獎金支給要點亦未明定,惟實務上對於休假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之人員,清潔獎金照發,為期處理一致,有關台灣省各省轄市及鄉鎮縣轄市清潔人員休假應休畢日數十四日部分,得不予扣除清潔獎金。
二、至清潔隊員從事稽查、消毒、資源回收等工作,以及清潔隊隊長及幹事除辦理清潔隊業務外,另辦理資源回收及廢機動車輛稽查拖吊工作,得否支領清潔獎金一節,茲以清潔獎金發給之意旨係為獎勵、體卹於惡劣工作環境中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者之辛勞;是以,上開人員得否支領清潔獎金,仍請本上開發給意旨核實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