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現行「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十五條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採熱處理法者,應提出試燒計畫,並進行試燒測試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現行「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十五條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採熱處理法者,應提出試燒計畫,並進行試燒測試。至於已通過試燒測試之熱處理設施,如其擬處理之廢棄物不同於原試燒測試時之廢棄物者,仍應重提試燒計畫,另進行試燒測試。
二、原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領有第二類廢棄物處理(廠)操操作許可核備文件之事業,依法已可以其廢棄物處理設施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務;至於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九條所訂定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發布後,主管機關應依該辦法規定通知原第二類廢棄物處理場(廠)換發餘裕量許可文件,其他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處理容量有餘裕時,亦可依該辦法規定申請餘裕量許可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