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六內字第五九一○九號函業已明確認定,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為有用資源,非屬廢棄物範圍,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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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六內字第五九一○九號函業已明確認定,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為有用資源,非屬廢棄物範圍,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先予敘明。
二、另按「廢棄物清理」第二十七條所規範之行為,係指污染環境行為,其主體非僅侷限於一般或事業廢棄物。
三、綜上,如營建剩餘土石方未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處理,而「隨意棄置」、「致污染環境」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