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公民營廢棄物清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契約書,應記載「廢棄物種類、性質及數量」,其中之廢棄物種類之記載,應以實際產出之廢棄物名稱(細碼)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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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公民營廢棄物清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契約書,應記載「廢棄物種類、性質及數量」,其中之廢棄物種類之記載,應以實際產出之廢棄物名稱(細碼)申報。如其產廢棄物包含全部「中碼」之廢棄物,則亦可以「中碼」簽訂契約書。惟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事業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時,應依實際產出之廢棄物細碼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