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事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託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時,應先與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簽訂書面契約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後,始得自行或委託廢棄物物清除機構或執行機關清除至該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處理,故法令條文並未規定不得要求簽訂三方合約之方式,惟為求各縣市環保單位統一規定避免造成困擾,請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事業應先與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簽訂書面契約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後,再與廢棄物清除機構簽訂委託清除廢棄物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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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事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託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時,應先與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簽訂書面契約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後,始得自行或委託廢棄物物清除機構或執行機關清除至該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處理,故法令條文並未規定不得要求簽訂三方合約之方式,惟為求各縣市環保單位統一規定避免造成困擾,請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事業應先與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簽訂書面契約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後,再與廢棄物清除機構簽訂委託清除廢棄物合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