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廢盛裝容器,如事業具有有效清洗廢盛裝容器之設施,並能妥善處理所產生之廢水或廢液者,經其洗淨後之廢盛裝容器,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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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廢盛裝容器,如事業具有有效清洗廢盛裝容器之設施,並能妥善處理所產生之廢水或廢液者,經其洗淨後之廢盛裝容器,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又該容器如經該原物料供應商回收再盛裝原物料使用者,得認定非屬廢棄物。如該回收使用係非用於原用途,則其再利用應依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規定辦理。
二、另如事業無法自行在廠內進行清洗或整理,且擬委託其他事業代為清理時,該接受委託之事業應具有該項廢棄物之清除或處理或再利用許可,方得接受委託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