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醫療機構倘屬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指定之事業,且其原提送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列廢顯影液及廢定影液等項目或新設置銀回機自行處理廢液者,即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申請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90)環署廢字第○○四六三四七號函說明三,所述之「回收機構」係包括領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且其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銀」或其他相關產品之事業。
二、上述醫療機構回收之含銀化合物若以廢棄物清理時,其廢棄物代碼為D1399 。
三、醫療機構倘屬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指定之事業,且其原提送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列廢顯影液及廢定影液等項目或新設置銀回機自行處理廢液者,即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