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略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其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事業,其清除機具及處理設施或設備應具備之條件、許可、許可期限、廢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故經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其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者,應依上述授權訂定之管理辦法申請自行清除、處理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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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略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其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事業,其清除機具及處理設施或設備應具備之條件、許可、許可期限、廢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故經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其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者,應依上述授權訂定之管理辦法申請自行清除、處理許可。惟本署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訂之「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草案)」尚未發布實施前,經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其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者,尚無需申請自行清除、處理許可。
二、又「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略以:「事業申請處理設施提供餘裕處理容量許可文件,應具有至少一年之處理設施營運及操作實績,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七、事業之處理設施相關許可文件:(一)自行或共同處理許可文件。但其他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者免附。:」,雖明定自行或共同處理許可文件,為申請餘裕量許可文件應檢具之必要文件之一,惟依前項說明所述,「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草案)」尚未發布實施前,經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其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者,尚無需申請自行清除、處理許可,故其申請餘裕量許可文件,應視為「其他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者」,得免附自行處理許可文件,逕行申請。
三、至於○○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煉油廠,查係本署九十一年六月七日環署廢字第○九一○○三八四五六號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大型事業,其申請餘裕量許可文件,應依前說明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