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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查本署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訂之「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草案)」尚未發布實施前,經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其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者,尚無需申請自行清除、處理許可

會議日期 91 年 08 月 30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查本署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訂之「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草案)」尚未發布實施前,經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其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者,尚無需申請自行清除、處理許可。

二、又「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略以:「事業申請處理設施提供餘裕處理容量許可文件,應具有至少一年之處理設施營運及操作實績,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七、事業之處理設施相關許可文件:(一)自行或共同處理許可文件。但其他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者免附。..」,雖明定自行或共同處理文件,為申請餘裕量許可文件應檢具之必要文件之一,惟依前項說明所述,「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草案)」尚未發布實施前,經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其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者,尚無需申請自行清除、處理許可,故其申請餘裕量許可文件,應視為「其他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者」,得免附自行處理許可文件,逕行申請。

三、依「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略以:「..處理設施未取得自行或共同處理許可或前項之許可文件,或申請提供餘裕處理容量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超出原許可處理之廢棄物種類者,應先提報試運轉計畫書,送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依試運轉計晝書進行測試」,明定凡未取得自行處理許可、共同處理許可或餘裕量許可文件者,均應先行試運轉,並為其申請餘裕量許可之必要程序。

四、前項之試運轉既為申請餘裕量許可之必要程序,其試運轉計晝書自應於申請餘裕量許可時併予提出,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審酌核准之試運轉期限,要求申請者限期補正試運轉報告,俾審查程序繼續進行。上述要求補正試運轉報告(含試運轉測試)之期間,依「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予扣除,並不列計審查期限。

五、有關「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至少一年之處理設施營運及操作實績」,係依事業之處理設施實際從事廢棄物處理之期間認定,與該設施取得自行或共同處理許可之期限無涉;惟主管機關核准之試運轉期間,係供測試其餘裕處理容量能否順利接受其他事業委託處理事業廢棄物所需,該試運轉測試期間尚不得計列「處理設施營運及操作實績」期間。倘事業未具至少一年之處理設施營運及操作實績而先行申請餘裕量許可(含提報試運轉計晝)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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