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本署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公告「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主要針對產出之事業廢棄物數量龐大,或為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且事業達一定規模以上者,故有必要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俾妥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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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署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公告「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主要針對產出之事業廢棄物數量龐大,或為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且事業達一定規模以上者,故有必要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俾妥為管理。
二、前述公告事項六、(四)所稱「營運或製造過程產生之一般事業廢物實際產量平均每月未達五公噸或每年未達六十公噸」之情形,係針對經指定公告之事業,未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始得審酌其一般事業廢棄物產出情形,准其申請免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至於經指定公告之事業,如仍有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上述免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申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