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經滅菌處理後,既已變更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自得與一般垃圾合併清除,惟事業廢棄物之清理責任,仍應由產生廢棄物之事業自行負擔。至於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除經執行機關(環保局)同意得委託其清除處理外,應以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或委託其他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其中得經營減菌後之非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具備一般性醫療廢棄物(代碼D-21)之許可項目
內文
全文內容:一、查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方法,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十四條規定,應以焚化法處理,其中以黃色容器貯存者(不可燃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並得以滅菌法處理,但廢棄之針頭、針筒以滅菌法處理者,應粉碎處理後始得送往最終處置場掩埋。
二、另「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略以:「第四條第六款第四目、第六目、第七目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及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以黃色容器貯存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經滅菌處理後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上述經滅菌後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者,其廢棄物代碼係 D-2101,尚不得以 D-1801 (生活垃圾)申報。
三、前述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經滅菌處理後,既已變更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自得與一般垃圾合併清除,惟事業廢棄物之清理責任,仍應由產生廢棄物之事業自行負擔。至於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除經執行機關(環保局)同意得委託其清除處理外,應以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或委託其他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其中得經營減菌後之非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具備一般性醫療廢棄物(代碼 D-21 )之許可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