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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本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公告自同年九月十六日起,凡屬指定公告之事業,應以網路傳輸方式連線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情形

會議日期 91 年 09 月 1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公告自同年九月十六日起,凡屬指定公告之事業,應以網路傳輸方式連線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情形。爰此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輸出境外處理者,其輸出者與國外之提領人、處理機構均應上網申報輸出、提領及處理等相關資料。

三、惟事業廢棄物如係輸出至大陸地區處理者,因目前大陸地區之業者無法與本署網站連線致無法上網申報,暫維持以書面遞送聯單方式辦理(即國內輸出者需辦理上網及書面申報,大陸地區業者暫毋需上網申報)。惟為有效掌握廢棄物之流向相關資訊,應請大陸地區業者於提領簽收或處理完畢該批事業廢棄物後,立即將相關遞送聯單以傳真方式先行傳真至本署,俾對輸出境外之事業廢棄物流向追蹤,得以立即有效掌握及管理(傳真電話:886-2-2331-7741 第五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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