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有關清潔獎金核發疑義案答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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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有關清潔獎金核發疑義案答覆函。(備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局給字第○九一○○三二七三六號)案內有關清潔隊員上班時數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工作時數有落差時,仍支付清潔獎金是否公平一節,查清潔獎金之發給,係政府基於體卹清潔人員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之辛勞,且具有危險性,為激勵其服務士氣,而於每月基本待遇之外,另行支給之給與。是以,清潔獎金之支給,尚與工作時數無涉。至是否可依據「台灣省各省轄市暨鄉鎮縣轄市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落實督導考核並得視其情節扣發全月或半月清潔金一節,查行政院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台八十八人政給字第二一○六三六號函規定:「…清潔獎金支給標準,每月在最高新台幣六、○○○元範圍內,由各主管機關視財政狀況與工作情形核酌支給,並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一日起實施。」故清潔獎金係訂定最高發給上限,在上限範圍內,各主管機關可視財政狀況及工作情形核酌支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