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所簽訂之契約書,如清除或處理多種廢棄物時,其數量應依廢棄物種類分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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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依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所簽訂之契約書,如清除或處理多種廢棄物時,其數量應依廢棄物種類分別訂定。另依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的規定,可燃與不可燃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分屬 C-05 及 C-06 之代碼申報,故事業應以其依規定分類貯存之廢棄物種類與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簽訂契約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