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環保署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政策係針對「含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或聚氯乙烯(PVC)等成分,經由吹膜、壓延或擠壓加工成型之購物用塑膠袋」,凡符合上述條件者皆屬限制使用範圍
內文
全文內容:一、環保署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政策係針對「含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或聚氯乙烯(PVC )等成分,經由吹膜、壓延或擠壓加工成型之購物用塑膠袋」,凡符合上述條件者皆屬限制使用範圍。若購物用塑膠袋之材質屬「光降解性」或「崩解性塑膠」,係於塑膠材質中添加光分解劑或部分生物可分解材質,因其內仍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或聚氯乙烯(PVC )等塑膠成分,故仍屬限制使用範圍。若購物用塑膠袋係完全以生物可分解材質製成,完全不含塑膠成分者,則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二、至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係指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若以紙類或木片、甘蔗、蘆葦、麻、稻草、麥桿、稻殼等植物纖維為主體,如有塑膠成分含量低於十%以下者,及完全以生物可分解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不受限制,仍可繼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