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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同條第四項規定,徵收費用之數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會議日期 91 年 11 月 0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同條第四項規定,徵收費用之數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是以,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收費金額之訂定為地方工作,至該收費金額是否需經縣(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實施乙節,由縣(市)政府本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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