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本署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所規範之範圍,係指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包括連銷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用於盛裝己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與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販售飲料、便當所使用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所規範之範圍,係指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包括連銷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用於盛裝己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與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販售飲料、便當所使用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
二、依前述規定,針對超級市場業,所限制之塑膠類免洗餐具僅包含販售飲料、便當所使用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來函所詢超級市場業用以裝填生鮮食品料理區調理食品之塑膠容器,非屬限制使用範圍。
三、另塑膠類免洗餐具若為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則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其認定方式為:將食物裝填於塑膠類(含保麗龍)容器後,並於工廠出廠前(不含賣場及餐飲場所)利用塑膠膜或其他材質將容器完全密封包裝且拆封後不可復原者,且上架前已為完整商品,直接置於貨架上,供消費者自行選購,而非於現場製備包裝者,其所使用之塑膠類免洗餐具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四、至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實施方式,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含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或聚氯乙烯(PVC )等成分,經由吹膜、壓延或擠壓加工成型,且厚度未達○‧○六公釐之購物用塑膠袋;而厚度達○‧○六公釐(含)以上者不得免費提供。但下列三種方式之塑膠袋不受限制仍可使用:1.包裝成商品形成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2.直接盛裝魚類、肉類、蔬果等生鮮商品或食品者;3.工廠用於包裝其產品者。限制使用對象於賣場內提供塑膠袋供消費者自行直接盛裝生鮮商品或食品,該業者確應告知消費者該塑膠袋係專供直接盛裝魚類、肉類、蔬果等生鮮商品或食品所用,且不得多層包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