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本署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環署廢字第○九一○○三九四三四號公告規定,第一批限制對象中,包含於公立醫療院所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病患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販賣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其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實施;而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實施方式為:凡是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或聚氯乙烯(PVC)等成分,經由吹膜、壓延或擠壓加工成型,且厚度未達○‧○六公釐之購物用塑膠袋不得提供,而厚度達○‧○六公釐(含)以上者不得免費提供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環署廢字第○九一○○三九四三四號公告規定,第一批限制對象中,包含於公立醫療院所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病患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販賣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其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實施;而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實施方式為:凡是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或聚氯乙烯(PVC )等成分,經由吹膜、壓延或擠壓加工成型,且厚度未達○‧○六公釐之購物用塑膠袋不得提供,而厚度達○‧○六公釐(含)以上者不得免費提供。但盛裝醫療院所之藥品者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二、至第二批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之規定,依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環署廢字第○九一○○四九八六九號公告規定,第二批限制使用對象包含下列六行業: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以及有店面之餐飲業。故私立醫療院所及藥局非屬本署第二批限制使用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