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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環署廢字第○九一○○四九八六九號公告規定,限制使用之塑膠類免洗餐具包括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用於盛裝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物、飲料或調味料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服內盤,與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販售飲料、便當所使用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

會議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環署廢字第○九一○○四九八六九號公告規定,限制使用之塑膠類免洗餐具包括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用於盛裝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物、飲料或調味料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服內盤,與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販售飲料、便當所使用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但碗蓋、杯蓋、杯座及紙杯之封膜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便當盒則仍屬限制使用範圍。

二、前述塑膠類免洗餐具若為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則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意即將食物裝填於塑膠類(含保麗龍)容器後,並於工廠出廠前(不含賣場及餐飲場所)利用塑膠膜或其他材質將容器完全密封包裝且拆封後不可復原者,且上架前已為完整商品,直接置於貨架上,供消費者自行選購,而非於現場製備包裝者,其所使用之塑膠類免洗餐具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至於所使用封膜,其材質並未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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