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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資訊物品及廢電子電器物品等物品,為本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規定指定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從事四機一腦回收作業,若未設貯存場,或所設貯存場未達本署公告規模,依法無須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業登記

會議日期 91 年 12 月 0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廢資訊物品及廢電子電器物品等物品,為本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規定指定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從事四機一腦回收作業,若未設貯存場,或所設貯存場未達本署公告規模,依法無須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業登記。至於回收清除處理補貼之申請部分,目前本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回收清除補貼費用,針對廢資訊物品及廢電子電器物品等物品,係直接補貼後端從事處理作業之處理業,因此由處理業向本署申請受補貼機構資格,並未受理廢資訊物品及廢電子電器物品等物品之回收業申請受補貼機構資格。從事四機一腦回收作業,亦無須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受補貼機構資格。但執行該等物品回收清除過程仍應符合各該項物品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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