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環署廢字第○九一○○四九八六九號公告規定,塑膠類免洗餐具限制使用之實施方式,若屬「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環署廢字第○九一○○四九八六九號公告規定,塑膠類免洗餐具限制使用之實施方式,若屬「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其係指限制使用對象將食物裝填於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後,於工廠出廠前利用塑膠膜或其他材質將免洗餐具完全密封包裝,該包裝拆封後不可復原,且非於賣場、餐飲場所或營業場所製備包裝者,並於上架前已為完整商品,可直接置於貨架上,供消費者自行選購,其所使用之塑膠類免洗餐具不在限使用範圍內。
二、至於以植物纖維製成之免洗餐具是否屬限制使用範圍乙節,因本政策僅限制塑膠類免洗餐具,若以紙類或木片、甘蔗、蘆葦、麻、稻草、麥桿、稻殼等植物纖維為主體,塗佈塑膠、貼合塑膠薄膜或其他以物理方式即可分離出塑膠成分之免洗餐具,其塑膠成分含量重量低於該免洗餐具整體重量扣除蓋子重量後之百分之十以下者,及以完全生物可分解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不在限制使用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