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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據本署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環署廢字第○九一○○三九四三四號公告規定,第一批限制使用對象為,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國軍福利品供應站、公私立學校、公立醫療院所等場所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病患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販賣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

會議日期 92 年 01 月 0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據本署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環署廢字第○九一○○三九四三四號公告規定,第一批限制使用對象為,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國軍福利品供應站、公私立學校、公立醫療院所等場所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病患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販賣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

二、前述場所內舉辦活動,無論由機關、學校或公立醫院委託外包餐飲業負責餐飲業務,或由贊助廠商提供餐飲,若其係以服務員工、師生、病患為目的所經營之販賣業務,其外包業者應依第一批「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之規定,意即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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