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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會議日期 92 年 01 月 0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事業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其有違反使用者,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聯合取締小組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因此,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表申請主要回收項應與該回收業辦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回收設施使用所提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相符,以避免發生回收業回收項目不符其土地核准使用目的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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