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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回收業或處理業負責人之土地,非該回收業或處理業所有,非屬「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自有土地」

會議日期 92 年 01 月 1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回收業或處理業負責人之土地,非該回收業或處理業所有,非屬「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自有土地」。

二、廢潤滑油回收車輛為該回收業負責人所有時,亦非屬該回收業之自有車輛。

三、廢潤滑滑油回收業登記後,其回收車輛有變更或增減時,「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並未規定應先經登記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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