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本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同意○○公司工廠變更登記為認證補貼之資源化工廠,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施行日為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故該廠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所稱「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完成登記之處理作業」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同意○○公司工廠變更登記為認證補貼之資源化工廠,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施行日為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故該廠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所稱「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完成登記之處理作業」。
二、有關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辦理登記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疑義,處理業之開發行為若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即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